广东符合条件离职者可一次性缴养老保险费
经报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披露了该项政策的出台背景。
由于国家还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如果中途离职,结果将是净身出户。而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
年龄偏大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因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
适用对象:本省户籍且符合四项条件人员
该《通知》规定了该项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本省户籍,且同时符合全部四项条件的人员。这四项条件包括离开时间、单位范围、身份条件、原工作时间。
缴费标准:按分段缴费、合并计算原则
该《通知》规定,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费年限由本人选择,但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原工作时间。选择一次性缴费年限后,其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
一次性缴费按照分段缴费、合并计算的原则,标准分为两部分: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当地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政策的标准缴费;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之后的工作年限,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的20%缴费。
《通知》规定,一次性缴费全部由申请人承担。
■适用对象需符合四项条件:
在1978年6月1日《国务院关于颁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以后离开的人员;
包括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
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固定工,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以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对于原单位是我省原海南岛行政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现为广东户籍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案例:某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前原有工作年限20年,但只选择其中15年为一次性年限,且全部为当地实施83号文前的年限,则个人需缴纳的费用(不含利息,下同)约2.7万元。(以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办法为例,即以743元为基数,缴费比例20%,缴费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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