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一、养老保险费缴纳
㈠缴费程序
1、每月1~15日(节假日可顺延)为窗口申报缴费时间;
2、初次缴费要向窗口专管员报送如下资料:
⑴《缴费基数明细表》(一式两份);
⑵参保人员月工资表(工资卡);
3、缴费人员(基数)没有变化的,单位经办人员可直接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窗口核定应缴费金额;
4、缴费人员(基数)有变化的,单位经办人员要报送如下资料:
⑴缴费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
⑵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资料:调入证明、增资审批表等
专管员审核变动情况无误后,做变动处理。
5、专管员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打印“缴费收据”及“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
6、单位经办人员根据缴费收据金额,到社保局财务处缴费。缴费可采用支票、汇票、现金、银行转帐等形式。
㈡驻外地单位缴费程序
1、缴费人员(基数)没有变化的,可向窗口专管员电话申报,核定缴费;
2、缴费人员(基数)有变化的,必须到窗口申报;
3、单位经办人员可先按核定好的应缴金额汇款,然后再到专管员处取收据。
二、新增人员参保
1单位经办人员持新增人员人事档案,到机关事业处档案审核人员处认定其是否符合参保条件;
2、符合参保条件的,领取、填写《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数据采集表》;
3、数据采集表信息经档案审核人员确认无误、加盖审核专用章后,交由窗口专管员将信息录入计算机;
4、到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间调入、调出
1、参保人员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2、调出单位经办人员在参保人员调出当月,持调出证明材料和缴费人员(基数)增减变动表,到窗口办理统筹范内转出手续。
3、调入单位经办人员在为调入人员确定工资标准后,持调入证明材料和缴费人员(基数)增减变动表,到窗口专管员申报。
4、窗口专管员做统筹范围内调入处理后,再办理缴费手续。
四、调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1、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调转工作相关证明资料、身份证,到缴费窗口办理转出手续;
2、窗口专管员审查材料无误后,清查参保人员缴费情况(欠费补缴后才能转移),打印 “个人帐户明细表”(一式两份)、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一式五份);
3、单位经办人员将“转移单”分别加盖转出单位公章、接收单位公章、接收地保险机构公章及基金转移帐号章后,交回窗口专管员;
4、盖好章的转移单经领导审批签字后,由社保局财务处转出基金。
五、调入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1、新参保人员在其他保险机构参加了养老保险,要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
2、单位经办人员在其他保险机构开具转移单和个人帐户基金明细表后,到档案审核人员处加盖业务专用章和帐号章后,再返还转出机构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3、基金到帐后,窗口专管员将转移单及个人帐户明细表信息录入计算机;
4、窗口专管员定期将转移单交社保局财务处。
六、停保封存帐户
1、单位经办人员要在参保人员发生不能缴费当月,持相关证明资料、《缴费人员(基数)增减变化表》,到机关事业处缴费窗口办理停保;
2、窗口专管员受理材料且审核无误后,打印《停保单》(一式两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及专管员名章后,由机关事业处和参保单位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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