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威海市政府出台了《威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威海市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成年农村居民可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10%,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
根据《办法》内容,参保人员范围为: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威海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缴费标准为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10%,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金额进入个人账户。
政府财政对参保缴费期间和领取养老金期间的人员分别按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予以补贴;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员进入领取期后享受各级政府补贴。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和政府补贴账户累计储存额全部转移;保险关系转出本市的,只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选择上年度所在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8%或10%的标准,一次性补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年满60周岁以上居民,可选择上年度所在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4%、6%、8%或10%的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补缴的年限可一次性补缴15年,也可根据年龄而定,60周岁人员补缴15年,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超一岁,减少缴费一年,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缴费年限为一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乘以国家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0.008631526。
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所在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2%除以12,参保人员缴费超过15年的年限,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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