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人转移接续
4月8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下发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工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进出本省基金按总和的12%转移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人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包括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从外省返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州,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本省的,从迁入的次月起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本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曾办理一次性预缴养老保险费的,先按规定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余额部分由转出地暂时保留封存,待本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最后缴费年限满10年可为待遇领取地
外省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保单现金价值超过已支付保费省,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市州或本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在本省有关市州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州确定。在确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时,累计缴费年限应包括在本省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省的视同缴费年限。
本省户籍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由最后一个参保地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不受缴费年限满10年的限制。
■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有关办法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外省参保人员到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本省对转出地记录的缴费基数不进行封顶保底计算和调整。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在计算该参保人员在外省参保缴费时段的缴费工资指数时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首先保留转入地缴费记录,清退在其他参保地与转入地同期重复的缴费部分。
对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境定居的,由原保留关系所在地和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分别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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