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养老展望——捆绑式一站购齐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
在上一期的访谈中,几位年金专家就《社会保险法》是否应该将企业年金纳入其中,db、dc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本期的讨论中,各位专家将就是否建立捆绑式、一站购齐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各抒己见。
当前,社保体系立法和路径选择面临关键时期,为了能提供更多的可参考意见,记者后续就企业年金上述重要问题采访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为了不妨碍阅读,杨燕绥对前几个问题的回答附在本文的后面。
海外的实践证明,建立捆绑式、一站购齐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大势所趋,效果很好,更适合现阶段企业年金市场的需要。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发展趋势,《社会保险法》应为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厘清部门关系,确定改革原则,规划改革思路。
在第一批认定中,受托人有5个,第二批是7个,两批共12个,但经过第二批认定工作的校正,单一资格的机构只剩下2个(降到17%)。其中,同时具有三个资格的机构有5个(占42%)。
这充分说明一是受托人的数量远远小于投资管理人(21个)和账户管理人(18个),相对更为集中了;二是双重资格的受托人数量与三重资格数量各有5个(各占42%),占绝对优势,成为受托人的主体,为改变受托人空壳化创造了条件;三是三重资格的受托人高达5个之多。
尽管第二次审批之前主管部门的反应迅速,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受托人功能垂直整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托人的空壳化现象,但这充其量只是一个权宜之计。因为,它们毕竟还不是专业化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只是在现有制度的优化结果而已。
在借鉴海外经验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法》应因势利导,为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定位制定一个法律框架,理顺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与监管之间的关系,厘清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和资格认定的职能予以整合,否则,在目前环境下,养老金管理公司难以名正言顺地诞生,就连目前承诺专司企业年金的几个养老保险有限公司生存下去都很困难。
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托管理模式,涉及财产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转移,信托合同一旦签订,对年金基金的财产权和管理处分权,已经转移给了受托人,不同于普通的商业合同,信托当事人并不包括只与受托人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投资、账管、托管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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