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动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是怎样的呢?

变动职工指的是哪一类职工?一些特殊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呢?例如,新招职工在工作单位没有历年的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应该以什么为标准呢?再如,脱产学习、请长假职工等的缴费工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
关于变动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
所谓变动职工指因某种原因首次到某个单位工作暂时离开工作单位而关系仍在原单位的人员。对这部分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国家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区针对不同情况也采取了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结合劳动部颁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笔者为对这类人员应按下列方式办理(认为便于说明,个人缴费基数暂按上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标准):
1、 对新招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由于单位新招职工在该工作单位没有历年的工资基数,因此,对于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分配生等)应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 对脱产学习、请长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许多单位都存在公派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或因某种原因经单位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对这类人员应按本人脱产或请假期间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即指单位派出的脱产人员,脱产头一年是以上年本人工作时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学习第二年,由于这段时间本单位其他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的概率较大,同时学习人员的工资也有调整的可能,因而缴费工资基数应以脱产学习头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准,以后学习时间的缴费工资基数依次顺延,同样,经批准请长假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也如此办理。
3、 关于到境(国)外工作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应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之所以这样处理,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职工在境(国)外的工资收入一般相对比在国内工作时的收入要高很多,同时这部分职工在境(国)外的支出也比较高,若采用实际收入上限300%封顶的办法,一是境(国)外生活标准同国内某地社会平均工资无法比较,二是目前很难准确了解这部分人的境(国)外实际收入,三是这类人员在境(国)外的高收入辅以高出,而他们今后退休是在国内,以实际收入缴费也不尽合理。比较而言,以本单位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率来调整其国内月平均工资更趋于合理。
4、 关于再就业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问题。
对于因各种原因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应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则应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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