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将提高至21%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将提高至21%,比现在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0%调整至13%,个人缴费比例维持8%不变。《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昨日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缴费比例提高3%应对跨省保险转移影响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家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政策对深圳的影响。
国家转移办法规定,员工跨省转移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全部转走,同时统筹基金要转12个百分点。深圳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单位缴费比例从来没有超过12%,最低时才2%。统一职工缴费基数下限
条例还统一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现行条例规定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综合考虑减轻企业和职工缴费负担等因素,条例将职工缴费基数下限统一规定为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补缴养老保险要交滞纳金
一直以来,我市对用人单位欠缴的养老金如何补缴,并没有法规可循。条例的通过,打破了这个困局:规定本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为体现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公平性,条例规定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取消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条例还调整了养老保险的待遇及计发办法。其中,过去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被取消;改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加强对员工的保护
加强对员工的保护是此次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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