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处理意见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意见》),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尤其是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说明。14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的赵志刚处长做客本报新闻会客厅,对此项政策进行了现场解答。
部分未参保退休人员 可补缴参保
我是一名国企职工,因停薪留职没得到通知,错过了参保机会,现在我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了,我能否再参加养老保险了?
答原国有企业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本人未参保也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如符合应参保而未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其中,停薪留职人员,应当以所在企业历年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与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将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给企业;企业代收代缴其基本养老保险费。
;放长假的人员,企业及个人应当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缴纳企业及个人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我是一名国企的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在企业已经关停,无力为我们缴费,我们该怎样参加养老保险?
答这个问题在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并轨试点中就应解决。;并轨时在领取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金以后,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补缴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到达法定年龄后按《若干政策意见》规定补缴养老保险后,基本养老金如何领取?
答按相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办法核定,期间如进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按规定调整的数额可以纳入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的下月起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以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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