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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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各地、各企业根据国务院和原劳动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或方案。上海市出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以及该市部分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于尊重企业的利益和要求,我们隐去这些企业的真实名称,代之以公司简称。希望这些内容对其他地区和企业在制定相关政策和试点办法时有所参考。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
1.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可适当提高缴费比例。
2.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可以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额度一般不超过其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当年记帐额的50%。
3.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中提取;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在发工资时代为收缴。
4.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及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单位应全额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手册》。
5.当年记入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的水平,一般不高于本企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平均水平的3倍。对当年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骨干等人员,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可适当提高。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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