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方面的新变化有哪些

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大多数人都是在持续的关注中。那么,近年来,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有何变化?下面小编就为您详细解析。
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相关的社保费用,最高可以处3倍金额的罚款。这个规定,完全是出于实施全民社保的构想来设立的。以前,有不少单位对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规定置若罔闻,认为即使不照做,也没有太大的问题。现在,根据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国家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这就使得很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只要坚持下去,我国实现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蓝图就会最终实现。
根据规定,在缴费不满15年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通过两条途径享受到较长时期的养老待遇。过去,那些缴费不足15年的投保人只能中途中止社会保险,在他们的耄耋之年,根本享受不到社会保险的福利,生活缺乏保障。现在,投保人可以转入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至15年,最终享受到养老保险的好处。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社保法》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新变化:
1原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时,个人账户退还。现在是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现在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3原来退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无供养直系亲属的只领取丧葬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可享受一次性遗属救济费和定期救济费。
现在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可领取病残津贴。
但参保人员死亡后,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如此看来,养老保险法规的变化,还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既不能对这些变化视而不见,也不能在实际运用中阳奉阴违,而是要以百倍的信心和决心,在实行养老保险时遵从这些变化,适应这些变化。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养老保险制度有可能发生更大的变化,我们所要做的,就是不断地去完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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