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障
将累计曲解为连续,在当前工作岗位流动增加的情势下,要在一个地方甚至一个企业连续缴费15年,对大多数人来说也许是会有困难的
几个国家的做法相比较,除了英国规定的参保时间比中国还少5年以外,其他都比中国更长。不过,一些国家的规定虽与中国有类似之处,但对没达到规定年限的却要宽容得多。一般来说:缴纳保险费年度较少的,只是按比例减发养老金,而不会完全剥夺。
问题就出在这个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养老保险算是白白参加了,除了拿回被强行扣除的工资之外,什么也没有得到,这几乎是一种很不讲理的社会剥夺。
农民工就吃了这个亏,这个问题近年来已经讲得很多,不再赘述。现在应该强调的是:在城市之间流动的有城镇户口的职工,他们面临着与农民工同样的问题,但却得不到同样的重视。
而对城镇职工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尤其是后者,虽然看上去现行政策对他们没有什么不利之处,但因为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很多偏差,使他们也陷入困境。按理说,一个人在劳动年龄阶段至少也有40年的时间,参保15年应该不是什么难事。但为什么在现实中这项政策的实施又常常不尽如人意呢?
因为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市县统筹,较好的算是省级统筹。而从养老保险基金本身看,地方上都是入不敷出的,中西部更是主要靠国家财政补贴支撑着。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便依潜规则来曲解上述政策:
其一,便是将累计曲解为连续,在当前工作岗位流动增加的情势下,要在一个地方甚至一个企业连续缴费15年,对大多数人来说也许是会有困难的;其二,不管你是失业或是低保户,缴费15年还不行,要缴到60岁才能拿到退休金;
其三,对失业、下岗、并轨的中人,视同缴费的工龄不给计算凡此种种,还有很多,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列举。如前所述,规定缴费年限有其合理之处,希望参保者的缴费时间越长越好也合事理。
但是,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公平性和人性化才是达到目标的最好手段。譬如,英国就有失业者和劳动年龄阶段还在接受全日制教育者可视同缴费的规定;德国的规定中则有月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可不缴费。
因此,首先是否应该对参保510年的退休人员可以作出享受退休金但金额有所减少(但要有个保底数)的规定,而不享受则是不对的。其次要正确实施现行政策,上个世纪末的4050人员现在已经到退休年龄了。
应该在全国来一个大检查,不要让一个本来可以享受养老金的人因政策实施的问题得不到这份国家和社会的关爱,这一代人实在已经为国家作出了太多的牺牲。再次,要考虑扩大缴费15年以上的好处,以吸引更多的人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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