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内发放养老金的规定
2009年2月14日,领事服务栏目刊登了《在海外领取国内养老金如何获得领事协助》后,两位居住在美国的读者分别来电话、来信询问有关国内发放养老金的规定。现请外交部领事司许育红女士解答如下。
一、原企业职工
王美玉女士来电:她居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原在福建省福州市某厂工作,1999年到美国定居前办了退职手续。当时,单位采取一次性支付来了结关系。她希望自己能够得到相应的养老金。
【解答】
根据来电得知,王女士属于原国内企业职工。2008年1月25日,中国福建网刊登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8】23号)。该《通知》中说明: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主要是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王女士可根据上述《通知》比照自己的情况,并与原工作单位联系解决相关事宜。
如有必要,有关读者亦可直接向出国前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了解相关规定。
二、原公职人员
赵国英先生来信:他居住在美国纽约州,与太太都曾是国内某科研单位的工作人员,分别在国内工作了22年和26年,先后于1986年、1989年作为访问学者出国,之后自行留在美国工作和生活至今,目前在当地已退休。现在很想回国生活,想知道是否可以在国内领到养老金。
【解答】
根据来信得知,赵先生夫妇属于原国家公职人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公职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公职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赵先生夫妇可根据相关规定比照自己的情况,如果确实存在问题,请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决。
另外,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0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自同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1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有关读者可据此进行咨询后申办回国定居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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