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海口于今年4月启动试点工作。目前该市已制订了《海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会上要求各区结合实际成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出台本区实施方案,尽快落实前期准备工作,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海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是开放性的,凡具有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岁,具有海南省非农业户籍累积满10年以上,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潘泽和表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设每年100元至2000元10个档次,对于选择任何一个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的再分别给予20元至100元的补贴;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参保人员还将再补贴10元,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和三级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代其缴费;对于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政府将按最低标准代缴。
据悉,国家将为每个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管理,储蓄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会上同时公布了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除以139。
海口市副市长韩美在会上要求,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每月分两次通报各区、街道、镇的实施情况,10月开始对推进不力的部门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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