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政策解读。
多类人员可申请补缴
此项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从《通知》实施之日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可办理补缴手续。这些人员包括:申请补缴的应参保单位和职工;申请补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漏报职工缴费基数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职工等。申请办理补缴所需资料,可登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补缴按新旧两标准执行
符合办理补缴的单位、职工,在具体补缴时,按如下规定执行:新的补缴办法,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在5年内(含)的,按原规定计算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原标准”);对本人申请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按新规定确定应补缴费用(以下简称“新标准”)。
如,原标准是: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支付保费+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新标准是:应补缴金额=5年内应补缴金额+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
其中,5年内应补缴金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支付保费+应缴个人账户利息+应缴统筹基金利息;超过5年部分应补缴金额=申办补缴手续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补缴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补缴时间在5年内、补缴时间超过5年的计算原则,以本人申办补缴的上一年度作为起始年度,以此往前推算。
单位与职工共担补缴费
《通知》规定,由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范围比较宽,在办理补缴时,也将按不同性质的参保主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缴费比例,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用人单位及职工应补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其中,职工按本人各年度缴费基数乘以对应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同时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体工商户雇工应补缴的费用,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本人共同承担。
补缴按新旧两标准执行,单位和职工共担应补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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