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出台新政策
北京市、区两级财政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实行补贴,参保农民实行动态缴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组成。个人账户在积累期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预期年化利率计息。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的各类人员均可参保。对于此前已经参保或领取养老金的农民,新政策的实施并不会影响他们继续参保。
由于新政策增加了政府补贴,在待遇上肯定会有所提高。新政策与10年前的《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相比,在6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养老金水平随物价指数调整新政策将原来的完全个人账户模式改革为个人账户与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的模式。明确各区县要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根据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金水平,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后的基本生活。财政补贴增加市区两级新政策将筹资方式由过去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明确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市、区县两级财政都对参保农民进行补贴。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记入个人账户,区县财政再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待遇调整储备金。市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实行定额补贴,而区县的补贴力度会略高。农村参保实行动态缴费参保人员缴费标准按照预期领取的养老金水平进行测算,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并根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市上一年城镇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缴费。养老保险建城乡衔接机制新政策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农转居(非)时,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分别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转居后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人员,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
已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可将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全部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按月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实现城乡保险的相互衔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新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负责基金的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农保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此外,各郊区县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待遇调整储备金、财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机构不再提取服务费新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不再提取管理服务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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