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将实施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负担基本养老金费用
6个月内必须参保
《办法》规定,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应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续。
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负担,缴费比例为20%。新参保农民工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以参保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但缴费基数不能低于缴费时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个人缴费比例为5%;用人单位以本单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5%。农民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但尚未给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农民工参保可享受5种待遇
据介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按以下5种标准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①农民工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年限累计满8年及以上,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②参保农民工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在南宁统筹地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满8年及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③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参加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调整标准按同类人员50%的水平执行。
④非南宁市户籍农民工在南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一次性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按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⑤农民工在未达到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种情况可转移养老保险
①参保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若留在南宁从事个体劳动或灵活就业的,可继续参保。
②参加南宁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跨统筹区域就业的,可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随同转移。
③农民工返回农村或离开南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或因其他原因不办理转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持个人身份证,可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④原在外地就业并参加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外地转入南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关系随同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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