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今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经过反复研究,本市近日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同于城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其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构成,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充分体现了“多缴多得”。二是其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标准是每月4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同时,对于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再增加10元,充分体现了“长缴多得”。今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将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按照规定,只要是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了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对应这10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分别是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年龄无论男女,都是60周岁。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年龄不满60周岁的,应参保并按年缴费。
制度实施后,原来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将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原待遇高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部分继续享受。
据了解,本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相关实施细则,近期将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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