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今天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参保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全部继承,而医疗机构、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骗取社保基金的,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根据规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延长缴费满十五年,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新农保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两种情况都不愿执行,参保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一次性获得个人账户储蓄额。
为不影响今年上半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经省政府同意,7月起,上半年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的月退休金将至少上涨10%。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凡是在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47元(全省2010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0%)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情况,在不高于147元的范围内,具体确定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也可比照执行。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另外,对于具有高级职称的上半年退休的科技人员,还将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今年上半年退休时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今天起,《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挂钩。其中,缴费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规定》还设置了失业保险金的上限和下限,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目前南京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标准算下来,南京市区失业金最高为1140元,最低为520元。在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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