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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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法》中应不应该给企业年金一个明确的定位,规定到何种程度?应该从那几个方面规定?
首先,企业年金是雇主资助个人养老储蓄计划,没有保险特征,《社会保险法》可以不提;但是,从完善养老金制度角度来说,《社会保险法》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提法,对社会统筹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分别定位。可能这个定位尚未统一认识,特别是个人账户,提法很模糊。如果个人缴费是参加社会保险和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贡献,就类似纳税,不需要进入个人账户和规定死亡继承;一旦进入个人账户和继承,就需要保护个人产权,不得挪用;如果是名义账户,则需要更多的讨论和说明,如何将个人缴费转化为权益。
2、为什么企业年金的推进缓慢?
因为,中国养老金制度尚为定型,社会养老保险中有个人账户,占用个人工资8%缴费的资源,企业费率20%也很高,这对企业年金具有挤出作用。
企业年金管理很规范,为个人账户实账运营树立了标杆,二者具有合并为职业养老金(第二支柱)的必要和可能。
3、DB型与DC型,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国情?
DB型与DC型是养老金计划在20世纪80年代前后的两个时代的产物,从这个角度讲具有替代性,如今不能再要求雇主为雇员支付养老金了,雇主风险太大,雇员权益无法保障;
这也是养老金计划的两个类型,从这个角度看,不是对立的,一个单位发起养老金计划时,必需考虑对老职工给予DB式待遇,对年轻人实行DC待遇,中国也是如此。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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