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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出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费用的意见

裘固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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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进一步维护张家港市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通知精神,张家港市出台《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同时补缴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同时补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

张家港市出台《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补缴人员包括两类,即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企业职工。为进一步维护张家港市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通知精神,张家港市出台《关于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意见》。

此次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为:张家港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即1986年10月)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张家港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有按国家、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企业职工,但上述补缴对象必须是参加张家港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此次补缴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与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基数有所不同(企业和职工以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则以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基数),但补缴比例相同,补缴1986年10月至1991年12月期间的补缴比例统一为21%,补缴1992年1月后的,则统一按补缴年度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

此外,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还提醒,企业和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从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实施之日(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为2000年4月1日、工伤保险为1999年7月1日、生育保险为1999年1月1日、失业保险为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上述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补缴基数,补缴比例为对应年度各险种缴费总比例。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同时补缴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同时补缴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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