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判决离婚夫妇平分养老保险公积金
深圳判决离婚夫妇平分养老保险公积金家庭财产新形式有法可依法院判决两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夫妻离婚肯定要分财产,那么,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呢?
日前,深圳就发生了这样一起官司,案中的女方因离婚时对前夫的养老金、公积金、住房按揭款等财产未作分割,于是愤而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这笔财产。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离婚妻要分公积金张某与刘某(男)于1998年4月结婚,2003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刘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请求张某承担28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及分割房产,二人经法院终审判决后离婚。离婚后,张某突然想起,“他还有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而且房屋按揭款也有我的一份功劳,这些也是家庭财产啊!”于是一纸诉状又告上法院,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7万多元的财产。
据了解,该款项中包含其前夫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住房公积金16834.23元,2004年2月~2004年12月房屋按揭款已支付保费20683.73元。退休后才领现在咋分刘某则对张某的起诉倍感奇怪,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到社保部门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呢?此外,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按揭款和利息应由张某出的部分,都是由他独自支付的,因此他不同意支付。法院判决属共同财产案经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诉讼请求中的养老保险金37452.81元、住房公积金16834.23元,向法院提交了刘某的社保清单,刘某也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对于房屋按揭款,因为房产本身为共同财产,现已归刘某所有,因此按揭款也应为共同财产。综上,刘某应支付张某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7485.39元。以案说法家庭财产新形式有法可依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对此,从2004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
《解释(二)》对以下几种财产形式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关于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如何定性的问题;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取得的标准问题;如何具体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中的出资问题;对争议房屋以何种价格计算、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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