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草案已出台
经过16天征集,《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征言结果终于出炉。截至1月12日16时,来自各界的征集意见多达47511条,共涉及九大方面。其中不少意见提出,应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透过媒体梳理的公众数万条意见和建议,笔者觉得,用喜中带忧形容草案最为贴切。喜的是,有不少亮点值得期待。
以坊间最为关注的养老保险为例,草案稿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可解决僵持多年来的社保难题,将从根本上防止农民工“退保潮”事件一再重演。忧的是,草案中的呆板、教条以及违背常理的规定,仍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比如,有不少专家学者及普通百姓,就郑重吁请“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的养老保险15年最低缴费期限,应彻底取消或者缩短年限。现实中,15年年限设置可谓弊端重重。一方面,会给缴费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譬如有的参保者就差一两载就退休了,缴不足法定的年限;也有的参保者因失业或不可抗力,中断了缴费。类似情况倘若出现,最后只能退回个人账户中的钱。现在养老保险费是单位缴20%,个人缴8%,其余政府补助。由于记入个人账户的仅为8%,因此如果缴费不满15年,对个人来说不但不合算,而且会丢掉一笔可观的养老钱。
另一方面,会加剧弱势群体贫困程度。倘若国家严格执行最低缴费15年的规定,利益受损最严重的是困难群体。因为,从目前中断缴费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尤其在经济危机时期,成千上万的失业者会因失业,长期中断缴费。此外,与社会保障主旨相悖。目前国家所倡导的养老保险基本宗旨是“低标准,广覆盖”,如果养老保险法硬性规定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不能领取养老金,这不仅等于将已经纳入保险的职工再排除出去,而且进一步增加了未参保的人数,与政策所宣传的精神相违背。尽管草案中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有着很大的必要性和操作便利性,但说到底,社保立法的本质是劳动者的权益法和福利法。
当下草案的改进,已明显体现“民意”和“权利”主导立法的倾向。不过也应看到,社保法仍有很多不足,尤其是民众反映呼声较大的缴费“栅栏”问题,很值得立法参与者积极汲取民意,并加以拆除,最终采取“多缴多取,少缴少取”的模式,从而使社保政策更具普适性与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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