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保将不允许补缴
个人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来可以往前补缴好几年,现在不行了。1月23日,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个人现在申报,最多可以往前补缴60个月。
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参保人员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据介绍,目前万州个人参保缴费的主要对象多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也有一些个体工商户,大约有3万多人。以前缴费的标准要低一些,如果现在有个人首次申报要参保,按以前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就有一个最多月数即60个月的限制。个人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具备相应条件,即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必须具备重庆市户口,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必须具有重庆市城镇户口。
据称,个人参保人员应从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符合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且本人自愿申请补缴的,从申报之月起最多往前补缴60个月,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不得早于2003年7月1日。另外,凡是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参保人员除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支付保费、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补缴个人账户已支付保费之外的统筹基金的利息。个人首次申请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户口,经营场所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必须提供本市户口、身份证、申请参保时仍从事个体经营且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含外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还应提供其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以下原始资料之一,作为认定补缴起始时间的依据:工商行政部门收取个体登记费(开业、变更)、行管费的发票;个体协会收取会费的发票;个体协会会员证;原始的完税凭证;工商注册登记费的发票等。已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女性个人参保人员在首次申请参保时,本人应填写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中无参加工作、参军、下乡当知青等记载(即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按规定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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