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区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含按宁党发〔1984〕22号文件规定六十年代精减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取得国家级高级技师资格)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原工商业者、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等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倾斜。
(一)普调
1.每人每月调增基本养老金120元。
2.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月调增基本养老金2元,不满10年的按20元调增;对因工伤残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30年的按60元调增。
(二)特调
1.对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调增10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国家级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调增70元。
2.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调增5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调增50元。
对于同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照就高原则,只能按一种身份的待遇标准调增一次。
4.经调整后养老金低于全区月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调增到全区月养老金平均水平。
5.对于高龄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宁劳社发〔2007〕83号文件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审核,并报自治区养老失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核后办理;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负责办理,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养老失业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将执行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企业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完成调整工作,并及时将调增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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