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外来工养老保险明相关规定介绍
关于宁波外来打工者的社会保险事项,政府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比如如果是符合宁波政府规定的一定条件的话,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的转移手续,就可以跟手机卡一样,也能实现全国漫游活动。
此次的规定中还指出,养老保险分为了统筹养老基金和个人账户,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只能算作是统筹养老保险,而个人账户只能由自己缴纳,比例是8%。
宁波从2008年1月1日《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开始实施以来,外来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全部由企业缴纳13%的,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
这次政策调整,完善了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同时个人也要开始缴费。
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最低暂不低于申报时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上限标准。
缴费比例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确定,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从13%下调到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按照新发的通知,养老保险转移政策也有所变动。
从2011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统一按国家养老保险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按《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可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或按当时企业缴费基数的8%补缴后转移。
不愿补缴的,可按一定标准予以折算后转移。
大病医保年限可折算职工医保或住院医保年限
按之前《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不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新文件还规定,参保人员在宁波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可按4:1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2:1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如参保年限不足的,还可以补缴,待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要求的,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大病医保转移分市内市外两种情况
根据新文件,参保人员在本市流动的,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按实记录的参保缴费情况予以转移,同时终止本市的大病医疗保险关系。
对于那些不想办理转移手续的或者是还不能具备条件的人来说,其大病医疗保险关系将会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但是其缴费年限还是可以保留的,所以在这个年限里大家如果患什么大病的话还是可以获得理赔的,大家不用太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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