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将养老保险简单问题复杂化
我国人口众多,老年人的人口比例也是逐年上升的趋势,所以,相关的养老保险体系至关重要。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但是,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还很不完善,基本上只能实现县级统筹的水平,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省级统筹的水平,这是我国养老保险的致命缺陷。
导致这一缺陷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参保者在转移时不能转走所缴纳的全部保险费,简单点说,就是现行制度限制“钱随人转”。譬如,广东某企业一名职工,月薪3000元,其养老保险费缴纳总额为个人工资总额的20%即600元,其中个人缴纳8%即240元,单位缴纳12%即360元。如果转移到其他省份,该员只能带走个人缴纳的部分240元——小头,单位为其缴纳的360元——大头,则全部被工作地方的社保机构留作统筹使用。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一点来说,是很不人性化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广大群众的利益。毕竟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其实也是职工的个人财产,那么职工当然有权利自己支配了。这一点根本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养老保险法规理所当然地要遭遇尴尬,尤其是受到面广量大的农民工群体的漠视:一是缺乏积极性,拒绝参保;二是每逢春节返乡时节,总会出现“退保潮”。今年来,要求改革完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且连续多年被提上了全国两会。
这个问题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将在今年四季度出台,让养老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成为众望所归。
作为一个老社保工作者,深悉该项政策缺憾的脉象,简而言之,就是“钱”可否全额随人转移,这个问题一通百通。这个问题并非单单涉及农民工的利益,所有参保的各类城镇职工只要转移就都牵涉到。要消弭城乡“二元化”用工壁垒,真正实现用工制度上的“同工同酬”和“一视同仁”,根本无须专门搞什么《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搞则适得其反,有可能使“二元用工”合法化。不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只要把“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两个利益障碍打破,使职工(农民工、城市工一视同仁)异地转移都能做到(养老保险)钱全额随人转移,那什么相关的问题都好说,都会水到渠成。
要知道,外来务工人员给一个地区带来的贡献是很大的,不在于那一点点不能转移的个人财产部分。再者,钱随人移,移的也是人家自己的财产,对地区自身又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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