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
据了解,本次费率改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分析人士指出,放开人身险费率是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在7月20日,银行贷款利率已经实现市场化,此前券商佣金率也早已实现市场化,而保险产品费率的改革要相对滞后许多。
此次人身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可能是保险行业加速参与金融改革的信号。
与银行相似,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的部分(还要扣除部分附加费用),就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即业内俗称的“利差”。据悉,现行人身险费率的规定始于1999年。由于当时高利率保单所带来的普遍“利差损”,保监会规定人身险预定利率(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承诺给客户的投资收益率。)不得超过2.5%,旨在解决保险行业当时普遍存在的利差损。之后由于预定利率过低,投资收益不佳,人身险产品相对而言吸引力降低,这让人身险市场化改革的呼声再次高涨。2010年,保监会就人身险费率市场化公开征求意见,但是据了解由于当时部分规模较大的保险机构提出异议,最终未能成行。
2013年3月,保监会向保险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具体实施办法等文件。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身险预定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实行“四步走”的步骤进行。其中第一阶段即为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项目挂钩保险产品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
部分保险机构负责人在日前召开的保险业深化改革培训班研讨会上也提出,保险业市场化改革时机已经成熟,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商业车险费率等改革,逐步实现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在保险业深化改革培训班研讨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表示:“前端的产品预订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我国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等因素进行调整。”
预定利率的放开意味着寿险公司在定价权上将拥有更多自主权和灵活性,但市场人士看到更多的则是放开背后会给整个行业带来的不确定性,即导致寿险公司保单成本的必然上升,若因此而引发价格竞争,那整个行业的盈利能力将面临挑战。
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一些传统险占比稍高的保险公司,在告别“2.5%时代”的短期内可能会面临传统险保费增长较慢、利润率有所下降等风险,但长期来看,预定利率的升高能够提升保险产品的吸引力,保险公司可采用以量补价的方式消化影响,最终可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如今,普通人身险产品“先行”符合分析人士普遍预期,即央行此次仅放开贷款利率下限,但存款利率不变,稳健的方案将传导至保险业,第一阶段改革将仅针对传统寿险产品。
不过,保险业内人士表示,费率市场化后会导致寿险公司在传统险产品上展开价格竞争,尤其是一些中小保险公司可能会采取较高的利率出售产品,最后逼迫大保险公司加入到价格战中。
保监会此次调整费率的主要目的是将行业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制约。对于一些保障型业务占比相对较高的保险公司来说,预定利率的放开对它们也是“喜”“忧”参半。提高一两个点的利率它们或许可以“抢”回保费,但一旦如此,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将会上升,盈利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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