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上调养老金水平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可按一年定期存款获得利息,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按照山东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而调整。记者6日从山东省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下发“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确定了10个缴费标准,允许保险关系跟着居民户籍转移。全省设10个缴费档次该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岛市根据国家要求,在设置前五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提高了缴费水平,增设了每年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四个缴费档次,水平远高于省里的文件要求。养老金水平将调整根据山东省的最新规定,省政府将依据国家规定或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和山东经济发展情况,也将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以提高参保人的待遇水平。政府为每个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当地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
个人账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青岛市获1.6亿元补贴截止目前,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全覆盖,十二区市适龄总参保人数达到217.7万人(农村居民211.5万人,城镇居民6.2万人),87.5万老人已享受养老金(农村居民83.2万人,城镇居民4.3万人),青岛“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基本实现。据悉,城阳、即墨、胶州、胶南四个区市被纳入国家试点后,青岛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累计达到1.6亿元。保险可跨地区转移按照山东省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目前青岛已经将两种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同时,在居民享受保险待遇时,要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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