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部分转移”问题大
国务院12月22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这一消息令人振奋,打破了某些专家“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还要等30年”的“神话”。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跨省自由转续,对于保障跨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也更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的规模优势,但这也意味着要冲破养老保险地方利益格局和各种“壁垒”。国务院决定无疑打通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续的经脉,但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方式存在地区差别、养老责任的衔接等问题,都使得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利益关系需要理顺,要彻底打破此前“划疆而治”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壁垒”,必然引起地区之间养老保险资金占有份额的利益冲突。
因此,在落实国务院决定的过程中还需要在相关法规的建立上“强筋壮骨”,增强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其中,“单位缴费”如何转移的问题,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至关重要。过去由于养老保险不能跨省转移,许多农民工参保者只好退保,城镇职工则封存账户,等待转续的消息。现在制度上终于可以转续了,但“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的表述并没有明确单位缴费可转续的比例。
如果参保者的“单位缴费”只能“部分”转续,仍然要将“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贡献”给当地,参保者在转移接续的过程中就同样要蒙受损失。对消除农民工“退保潮”又能起到多大抑制作用呢?因此,推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应该以完整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为大前提,适当兼顾省际之间养老保险金的占有份额。这样才能保护和提高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规模优势,使城镇职工、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得以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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