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新规
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除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部分等也要作为缴费基数项目。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应以本人上个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则应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近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内容已经开始执行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该通知旨在加强和规范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通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值得一提的是,该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缴纳保险费时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与传统理解的工资总额就是员工基本工资的总和不同。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不能仅仅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而要将奖金、津贴等都计算在内。而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即基本工资,它实际上只是计时工资的一部分,即,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叫基本工资部分。此外,企业为员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等也都计入工资总额,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的一部分。但是,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包括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等则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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