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正在迎合世界潮流
近年来,以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模式是世界性潮流,中国正在建立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的第二个重要支柱,是职工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第二道养老保障,它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养老”责任在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得到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加快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是形势所迫、大势所趋。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今后5至10年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时期。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年金制度中,政府的责任是建立一个好的企业年金的运作机制,提供税收优惠度,规范企业年金计划的市场运营机制,依法治理企业年金市场。财政部非常重视企业年金的发展,先后多次印发文件,推动和规范企业年金的发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39项会计准则,其中包括第10号准则——《企业年金基金准则》。企业年金会计准则的颁布,将有助于规范企业年金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将企业年金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来进行核算,能更清楚地反映企业年金的财务状况及净资产变动的情况,改变了长期以来由于缺少相关规定,我国不对退休福利单独编制财务报表,广大的企业年金的所有者无从得知有关企业年金的财务信息,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状况。企业年金会计准则颁布后,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必须将年金与其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
2006年3月31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要遵循“保障性、激励性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国有金融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完成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因改制剥离不良资产而亏损的存续金融企业要累计减亏10%(含)以上,并完成财政部核定的年度考核指标。财政部要求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要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年金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受托人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
经过十多年的时间,尤其是2004年以来,中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取得了长足、突破性的进展,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市场运行机制基本建立,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纷纷建立标准的企业年金计划,目前的企业年金管理资产已经突破1000亿元,日益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一个日渐强大的机构投资者,但是也存在着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监管缺乏经验,企业年金替代率低、覆盖率低和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做好企业年金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快企业年金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制定,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培育健康的养老金市场是非常重要的。
财政部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企业年金市场。一是协同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研究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尽快推出全国性的、覆盖企业年金缴费、投资增值、领取全面的税收优惠制度。从全球经验看,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是推动第二支柱建设的关键。二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三是协同相关政府部门,逐步建立企业年金的联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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