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保险新政策
跳槽到省内其他城市的劳动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将不再是难事。记者昨天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日前出台,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省级统筹后,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将更加顺畅和方便。
《实施意见》规定,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由省制定,各市、县(市)不得自行制定。统一全省各类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即:用人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
有关人士表示,全省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各地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各地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清理规范。省级统筹调剂金每年年初暂按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总额1.5%提取,今后将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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