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
通过“金保工程系统”电子方式,以及传统纸质方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现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全国无障碍转移。需要跨省转移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地建立新的社保关系后,提出转移申请,45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这是记者3月2日从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的消息。2010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考虑到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全国各个地区,如果让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省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因此,《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相关人员介绍,国家政策出台后,自治区也立即开始按统一规定接受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但是实现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有很高的要求,涉及到参保人信息的抽取、转移和录入、备案等,信息的流转贯穿关系转移的整个过程。最初,自治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尚未与国家人社部金保工程联网,在办理参保人员申请业务时,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同时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经过去年自治区对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于当年11月15日正式实现了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金保工程“异地业务系统”无缝连接,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搭上了“电子快车”。
通过试运行及不断完善,现在凡是信息系统与人社部金保工程联网对接的省市,自治区参保人员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即可通过电子化方式办理转移手续。这种方式有利于避免许多人为操作错误。截至目前,自治区已通过电子化方式成功办理296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与暂时尚未实现电子化方式的省市之间的转移业务办理,自治区仍采取纸质方式。相关人员表示,养老保险关系的无障碍转移,更好地保证了劳动者在不同省份流动就业时的养老保险权益,让劳动者放心参保,促进了劳动者早参保、减少中断参保和长期参保,使每一个达到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据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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