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补缴养老保险费流程
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城镇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在2014年10月1日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并且在2014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原城镇劳动者。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
《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顺延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年的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需要注意的问题:参保补费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5周岁以上、女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交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不需要顺延,可一次性补足15年。
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定发放。
2、从未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费对象和条件:主要是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并在2014年10月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如何补费:按自治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进行补费。《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从《劳动法》实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补缴;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费。补缴1995年至1998年期间费用的,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费,即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政策补费;1998年12月18日之后,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补费。
补费基数: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完全的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这类人员只能补缴中断缴费的年限,不能逾越初次参保时间向前补费。
通知中“以当期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是指参保补费人员需补缴年份同期的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不得早于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日,即为1998年12月18日。
特别说明: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按本通知办理补费事宜。
4、断缴、未缴的已参保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问题,即涉及补基数和补缴费年限两种情况。
补费基数:应以本人中断缴费期间各年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各年上年度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
缴费比例:断保期间以个人身份补费的,对新政发199898号文下发之前(1998年12月18日前)断保的按照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费率补缴;98号文下发之后断保的,按照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补缴。此类人员均按照同期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补缴,并加收利息。
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补缴缴费年限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中间间断的,二是未按规定起始时间参保,往前补缴的,1995年之前参加工作的,最早从《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补缴(1995年1月1日)。
5、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
补费对象:主要是指原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农牧企业)固定职工身份的人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指2014年10月1日前男已年满60周岁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人员。
如何补费:比照《关于原国有单位职工脱离原单位后要求参保补费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劳社养字200284号)办法补费,补缴基数为历年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996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年限不得少于10年。
待遇计发:补费人员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659号)核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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