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制度在宁夏实现全覆盖
从宁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1年7月起,宁夏22个县(市、区)同步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是宁夏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后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标志着宁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城乡全覆盖。
《宁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实施意见》,凡具有我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明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建立长缴多得奖励机制,规定参保人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的缴费档次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多缴多得。自治区、县(市、区)财政将按100元最低缴费,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对应200—2000元档次缴费的,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分别给予40元—200元不等的补贴。对于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对于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市、区)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对于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自治区公布的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
根据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此项制度启动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于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如果年满60周岁时,因欠费造成缴费不满15年的,可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死亡上一年自治区月平均养老金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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