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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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缴费基数调整
自9月1日在全省范围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一文后,广东省近日再次召开相关会议,以强调《通知》落实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广东省相关领导对《通知》的落实工作明确要求执行政策要到位,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自行其是,确保政令畅通。
按照《通知》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主要进行五方面的改革:
一是统一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将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省内正常流动(转移)创造条件。
二是调整缴费基数。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同时允许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逐步过渡。
三是建立视同缴费账户。采用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将参保人享有的视同缴费权益账户化。
四是建立延长缴费制度。对本省户籍的,达到退休年龄但达不到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允许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五是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定比调整改革为定额调整,并由省统一测定执行,保证广大退休人员公平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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