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流程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保险关系;
2、参保人在两地或多地同时重复缴纳保险费的,应“先转后清,由转入地负责清理,不能累计计算;
3、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人员,原单位减员,新单位增员,不转移保险关系只转档案。
那么,哪些参保人员可以申办转移呢?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具有我省户籍的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返回我省就业以及在外省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且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省的。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户籍、年龄限制。
5、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确定待遇领取地,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
一、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济南和上海两地转移为例)
缴费职工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济南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经办机构对有欠费记录的应履行告知义务)
1、所需材料:
(1)填写《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办理流程:
(1)、审核提交的材料;
(2)、济南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济南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济南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转入地(外地)社保机构;
(5)、上海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6)、转出业务办结。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注意:要先登记参保再办理转入)
1、所需材料:
(1)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济南市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缴费职工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办理流程:
(1)、审核提交材料,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受理转入业务;
(2)、济南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济南经办机构接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
(4)、济南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5)、转入业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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