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补充养老险试点工作进展如何了?

自上月初被曝“30%税前列支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被叫停后,天津滨海补充养老险试点工作的进展备受外界关注。
昨日从多位权威人士处独家获悉,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已联合制定了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返还保险公司上缴的一定比例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即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的方式来“曲线”实现个人税优的目的,具体实施办法目前已小范围下发至相关保险公司。
明文叫停
天津滨海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被视为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的助推器,其中涉及的个人及企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前列支比例分别为30%和8%),被业内人士一致看好。不过,对于个人交费享受30%的税优政策,税务部门存在异议。
“已经明文叫停了。”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称。他告诉记者,不久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向相关部门和机构下发了《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将《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第五条,即“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删除。同时,将《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五章中与上述事项相关内容相应删除。
“如果税务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不给予支持,就无法真正鼓励企业帮助个人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尤其是个人投保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将会受到一定影响。”上述人士评价说。
不过,就在相关保险公司为下一步的试点工作发愁时,在上述通知下发仅三天后,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又联合发文,连推三项财税优惠举措,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在津从事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三项财税优惠举措
天津财政局和天津保监局联合下发的这份《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主要涉及三项针对在津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的财税优惠举措,主要体现在返还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一项将直接惠及到个人投保者。
对在天津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返还部分,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同时,对于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征房产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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