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养老保险仍可续缴保费
马年春节过去了,年前年后,红包都是人们茶余饭后讨论的热点。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国务院年前为他们发放养老金“红包”,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0%。
据了解,连续加厚的养老金“红包”,让老百姓非常高兴,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人闻此喜讯,也不禁叫好。目前广州市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全责征收,不少缴费人对申领养老金、继续缴费等问题非常模糊,经常到地税部门进行咨询。为此相关负责人对一些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要享受养老待遇,有什么条件?
参保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要享受养老待遇,在什么时间申请?
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当月申请。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如何继续缴费?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选择延缴或趸缴。
延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包括本省户籍参保人(本省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及截至退休年龄当月在我市养老缴费历史累计满10年且不满15年的外省户籍参保人,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在地税部门办理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为止。
趸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根据穗府〔2007〕15号文、穗劳社会纪〔2008〕8号会议纪要、粤人社发〔2011〕37号文、人社部13号令等文件,经地税部门审核,符合一次性缴费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趸缴后次月可申请享受退休待遇。
如何申请享受养老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当月,须在地税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2.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县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3.非单位退休人员自行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县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4.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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