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当加强高管任命管理高管不得兼任非保险公司高管

近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为防止风险传递,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应实行人财物隔离,确保非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财务独立于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非保险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非保险子公司间建立人员、资金、业务、信息等方面的防火墙,避免风险由非保险子公司传递至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商标、字号管理,明确非保险子公司使用本公司商标、字号的具体方式和权限等,避免声誉风险传递。在监管上,中国保监会采取间接监管方式,依法通过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同时,中国保监会通过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共同或分别建立的合作机制等,积极开展与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对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
对于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的具体类型,《征求意见稿》亦进行了明确:(一)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二)主要为保险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提供IT、呼叫、审计、保单管理、物业等服务或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三)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为管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而设立的项目公司,保险资金投资能源、资源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等企业股权形成的关联产业类子公司;(四)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从事不属于保险类业务的其他类子公司。《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保险公司与非保险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级。
对于内部交易,《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或中国保监会明确允许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为非保险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认购非保险子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向非保险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显著危及保险公司安全经营时,中国保监会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处置所持有该非保险子公司的股权,或责令降低持股比例。保险公司或其保险子公司、保险母公司未达到审慎监管要求,发生业务或财务状况显著恶化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限期处置其持有的非保险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所得款项用于改善相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
该意见稿更好的管理了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不得在非保险企业的高管行为,更加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声誉风险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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