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供给方面的问题
开发新险种是适应保险竞争的需要,产寿险分业经营后,加速险种的更新换代显得尤为迫切。眼下正在市场上运行的险种有400多种,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其中,寿险险种对于通货膨胀的适应能力差,其投资功能难以体现,造成市场有效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寿险业发展的“瓶颈”。部分最近推出的寿险险种保费高昂,不适合中低收入家庭。产险市场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各保险公司险种雷同者甚多,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公司险种结构相似率达90%以上。这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使各保险公司无法塑造自身的险种优势,造成财产风险种类繁多与险种单一老化的矛盾,并导致各保险公司在个别险种(如车险)上过度竞争,而其他险种如责任险和信用险等开发滞后。1997年,中保产险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只有14亿元,仅占总保费收入的3.
6%,这种局面有待扭转。
市场主体偏少,缺乏适度竞争,市场主体企业化程度差异大。
从目前的保险市场主体看,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数量太少。虽然我国保险公司的总数量已达20多家,但是只有中保集团等极少数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开展业务,许多城市和地区至今只有两三家保险公司。中保集团仍控制着70%的市场份额,其他公司各自所占的份额很小,说明保险市场垄断程度依然偏高,缺乏适度竞争。同时这与我国人口状况不相适应。如美国人口为两亿人,保险公司6000家,香港人口与广州大致相同,但香港有229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口8000人左右,而我国人口12亿多,仅有保险公司20余家。这种状况的弊端是难以给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带来真正的压力,也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质的服务。所以,还要培育一定的市场主体充入我国的保险市场。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几家保险公司一统天下,从一定意义上,保险公司成了政府的行政附属物,严重缺乏活力,主要表现有:其一,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如:有些省份保险公司为地方财政代理产险业务,尽管有时能推动业务的发展,但严重地妨碍了保险公司企业化、公司化。有时由于当地财政代理不提留总准备金,致使这些省保险公司连续几年准备金提留额为负数,使这些保险公司严重缺乏正常的偿付能力和应付大灾的能力。其二,社会保险和商业性人身保险界定不清。商业性人身保险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享受的待遇标准取决于投保人的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商业性人身保险经营的主体是自负盈亏的商业保险公司,国家不负担最终亏损责任。在城市职工中,除政府规定的基础保险以外的企业补充保险,个人补充保险,从性质上不属于社会保险,在我国广大农村目前推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际上是商业性养老保险办法。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界限不清,会造成两种不同性质的业务混淆,影响和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营运,同时,也会给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障碍。其三,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混乱。当前,中保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商业性保险,但作为国有企业又兼有政策性业务的职责,以致政策性业务由于无利或亏损,无法保证其正常管理和运营,这也严重影响到中保的企业化和公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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