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保险转接已经实施拒绝流动人口的不办理借口
近日,暂停4个多月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重新恢复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对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一些转移接续问题予以解释,同时明确新出台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已经为新老政策的衔接转换打开了通道,各地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个人账户不管多少,全部转移在两个时间段,江苏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要高于国家标准,即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江苏省的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是12%,国家标准是11%;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我省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11%,国家标准是8%,我省规定,各地在转移个人账户时,多出的个人账户也要随之转移。多地参保的外省人员,退休地确认采取“从长从后”很多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往往在一个省内多个城市参保缴费。
对此,《实施意见》对这些人员退休待遇的领取地作了规定,即对于户口不在本省,现养老保险关系也在外省,但又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以上参保地参保的就业人员,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长”,即缴费年限的长短,“后”,即如果不同城市缴费年限相同,哪个参保城市在后认哪个。比如安徽民工王某,分别曾在江苏盐城市参保缴费3年、无锡4年、苏州4年,后流动浙江省就业参保,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他在浙江省的总缴费年限不足10年,那么,按照“从长从后”原则,王某就应该在苏州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新规在外地工作,但户籍在我省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回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与其户籍地不一致,其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在省内再次异地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而如果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本省参保人员到省内非户籍地就业参保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参保地也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过,上述人员如果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或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可直接转入就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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