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也需要注意保险
勿忘变更保单受益人“我和丈夫已经协议离婚了,可是我的保险还写着他是受益人,该怎么办呢?”陈女士和先生结婚一年后因性格不合分手,离婚后,她发现曾经投保的一份定期寿险是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前夫作为受益人。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陈女士尽快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
一般来说,如果陈女士不变更受益人,保单不会失效,因为并无迹象可表明,前夫对她会产生道德逆选择。如果离婚会出险,根据保单上的原有约定,前夫仍可得到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这一结果可能有违陈女士离婚后的意愿。而且,一旦陈女士再婚后出险,前夫和现任丈夫之间还可能会因为这份保单发生纠纷,法院判定的结果也很难预料。所以,婚后及时变更受益人很重要。
比如,可以将受益人改为孩子,或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单现金价值应为夫妻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作为投保人以太太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两全保险,并已缴纳了保费8600元。不过一年后,两人矛盾重重下分道扬镳。在离婚协议中,除了对两处房产做了分配,并没有提及其他的共同财产。
离婚后不久,王先生发现了当初的这份保单,想到是自己出钱购买的,他就去保险公司退保了,并得到6332.01元的退保金和红利。没想到,此事被前妻发现,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笔款项。法院调查后发现,投保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的,所以应当认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未对这笔款项做特别安排,所以不能认为前妻有放弃该财产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笔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于是,法院最终判定,要求王先生将到手的一半款项交于前妻。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了解到,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如果具备一定的现金价值,在离婚时未作特别说明,那么一旦离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而不能由某一方独占。保险生存金应视为共同财产“我和太太结婚时买过一份养老保险,现在离婚了,每月返还的养老金都进入了她的账户,我是不是也该拿一部分呢?”
李先生和太太已经离婚近一年了,一次偶然机会,他得知太太每月可以领取保险公司的养老金,而这份保险是在两人结婚时投保的,于是,他认为自己应该“分一杯羹”。其实,李先生的想法并没有错,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的这类返还型保险,返还的款项应当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处理。不过,保险公司方面只会留存一个账户号,也只会把资金打给一个人。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离婚时对这份保单做个“了结”。双方可以选择退保,那么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对保单的现金价值等按共同财产做分配。
如果双方不愿意退保,那么可以将受益权全部让给其中一个人。比如,双方协议认定全部当期及未来收益归李先生的前妻所有,但她需要向李先生支付一笔费用,费用的多少可由双方协商后确定。这样,保单的保障还在延续,也避免了保单纠纷的发生,对双方来说都是好事。投保人也可以变更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中的一方为被保险人,另一方为投保人,离婚后,投保人不再想为被保险人缴费,这时就可以采用变更投保人的方法,由被保险方自行继续交费,从而延续保单的有效性。此外,如果是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夫妻俩离婚后,续期缴费义务到底由谁继续承担,双方也应该早点商定。或者由A方支付给B方一定的补偿金,但今后的缴费义务由B方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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