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知识,劳动者因旧负伤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王某,一名退伍军人,现在在一家银行工作。1976年服役期间,王参加了当地的建筑工程,扭伤了右膝半月板。切除后,关节变得僵硬。王某复员后的旧伤复发,2001年12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
自2002年2月以来,王一直住院,没有工作。银行按照王的基本工资标准付给他钱。2002年7月,王某完成治疗,重返工作岗位。2002年11月王某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七级。鉴定结束后,王某向银行提供了2002年2至7月的诊断证明,并多次要求银行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但是银行以王某在到银行工作前就已负伤,王某的工伤与银行无关为由,拒绝给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的差额部分。2003年1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津贴差额。
法院裁定,银行应在王某旧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基础上补足工伤津贴差额,不支持王某向银行提出的一次性伤残津贴申请。
分析:
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复员军人老伤复发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1)12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1至4级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5至10级工伤职工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某属于复员后因旧伤复发并被认定为工伤,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他应当享受。银行未按王某旧伤复发前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王某工伤津贴,违反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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