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知识,它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弥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足。二者的具体区别在于:一是立法范畴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反映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受法律保护,也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义务。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的范围界定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平等、自愿、互利、对等的。补充医疗保险的权利义务由民法规定。
<P>二、不同的性质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宪法为保障和促进职工健康而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立法。这不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事业,它具有非营利性质。补充医疗保险则是社会保险部门或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杠杆补偿手段经营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属自愿参加,参保人与保险机构双方按自愿的原则、通过签订保险合同而产生;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多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性医疗保险范畴,具有商业保险的某些性质,但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属非盈利性。
三、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面,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获得享受基本医疗需求的权利。从一定意义上讲,劳动者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待遇并不成正比例关系,也就是说,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补充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则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由于保险机构与参保人之间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只要劳动者有经济承受能力,自愿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就能获得相应的权利。
四、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从保险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社会安定出发,其保险费与医疗保险待遇随国家或用人单位的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幅度、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水平的确定,通常只考虑参保人缴费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五、作用不同
社会医疗保险是保险工作者的基本医疗需要,保险前人人平等。通过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缴纳医疗保险服务费,调节收入差距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补充医疗保险则是在保险劳动者基本医疗需求的同时,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或所在单位经济状况,为满足劳动者的较高层的医疗需求,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特殊医疗需求,多交保险费多受益,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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