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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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1)生育津贴(原名产假工资),是指妇女因生育或其他原因离职时,按照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定期支付现金的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90天。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往往对晚婚晚育的工人给予优惠政策。因此,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在90天到180天之间。
(2)生育医疗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育医疗费包括下列项目: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1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国家计划生育实施宫内节育器放置(摘除)、流产、引产、绝育、康复等手术需要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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