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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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关于保险案例争议大的事件,福州鼓楼区法院近日就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福州市第一中学的学生在上学途中意外受伤,向受害方索赔后仍能得到保险赔偿。
2005年9月,福州一所中学与福州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附加医疗保险合同”。保险费是每名学生38元。保险期间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郭某是这所学校的学生。他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2005年12月8日下午,郭某放学后乘车回家,在车上与乘客罗某发生争执。郭某在车站下车,罗某跟着他打了郭某一拳,郭某左胫骨和腓骨下部粉碎性骨折。郭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3万元。郭某从加害人罗某处获得全部医疗费赔偿。
2006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支付理赔款。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约定,若医疗费可以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部分或全部补偿的,则该补偿费应在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案中,郭某已经获得足额补偿,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经审理,鼓楼区法院认定,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取得被保险人的赔偿后,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郭某支付理赔款1.5万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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