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课程的一些介绍,保险的相关知识
保险业历史悠久,无论是古埃及泥瓦匠的葬礼和互助组织,或是巴比伦用来保护商队利益的骡马和货物的损失赔偿,还是17世纪在英国出现的海上保险,保险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弥补经济损失。在发生事故或灾难时,或在发生事故时对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到目前为止,人身保险主要分为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人寿保险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其他疾病引起的费用,以及可能造成的未来收入损失;财产保险赔偿自然原因或者人为原因造成的人身、家庭财产损害。由此可见,保险不是为了规避风险,而是为了弥补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不是为了恢复受损的被保险人,而是为了对损失进行货币赔偿。保险的这种功能体现了保险的损失赔偿原则。根据损失赔偿原则,保险赔偿金额不应大于经济损失金额,不宜超额投保。
损失赔偿原则: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通过赔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恢复到经济上的受损状态,不得因损失而获得附加利益。
保险时支付的保险费往往比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小得多。为什么保险公司愿意成为大人物?实际上,任何保险事故的发生都是不确定的。大多数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到期前不会被索赔。因此,保险事故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保险公司向社会分散风险,被保险人以保险费分担损失。从以上保险原理可知,可分散的风险保险公司才会承保,但是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可分散或可保的,也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值得投保。有限风险无需投保,如果风险造成的损失在人们的承受范围之内,这样的风险就失去了投保的意义,比如人们不会为感冒头疼这样的小病投保保险。而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如果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大,那么这种风险就不可能分散,保险公司也不会愿意投保此类风险。另外,可保风险要求风险造成的损失不能同时发生,否则一旦意外发生,索赔金额将大大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因此只有少部分保险公司销售巨灾险产品。
保险通过分散风险,为被保险人在损失面前提供经济补偿。在学习具体的保险单之前,每个投保人都应该清楚地了解以下保险的基本概念,这些术语也将出现在实际的保险单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进行担保。保险价值: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双方认可的保险标的物的投保价值,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费: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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