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保转移?社保转移相关知识
什么是社会保障转移?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社会保障转移应注意转移、关闭和终止的区别。调动前要办理招聘、退休手续,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调动手续,处理最后一名职工注意事项。
李先生是这个城市的一家咨询公司的职员。他通常负责处理一些行政事务。今年7月28日,公司与另一名员工,顾小姐的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公司于7月支付了顾小姐的全月工资。由于公司规模小,没有人事部,李先生被任命为顾小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调动。由于李先生以前从未处理过相关问题,对具体操作流程一无所知,所以到区社保中心咨询。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接见了李先生,并告诉他在处理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时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注意转移、存储和终止的区别。李先生负责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在社会保险业务中被称为“转移”。转移是社会保障变化最常见的程序。简而言之,转出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为其办理在本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
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经常会把转出与封存、终止等概念混淆,而三者在内涵、操作结果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封存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暂时中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如职工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后的审查期间或失踪期间,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为其申报封存。而终止则是指因职工死亡或者出国定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止的手续。
注意二 转出前先办理招退工
由于社保关系的变更均以劳动关系的变动为依据,因此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必须在社保关系转移前办理。也就是说,李先生办理顾小姐的社保转出前,应先至公司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中心办理她的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注意三 及时办理社保转出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法律在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对用人单位方的义务性规定和惩罚性措施,也是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须谨慎处理的事项,主要表现为及时办理离职职工的退工备案登记、档案转移和社保转出等手续。
就办理时间而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由于公司已经发放给了顾小姐7月的全月工资,因此公司也应为其代扣代缴该月的社会保险费。而作为单位经办人,李先生应在八月为顾小姐申报转出。
注意四 办理最后一位职工转出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办理最后一名员工调动时,还应特别注意社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以及企业拖欠工资。如果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尚未注销,且仍在有效期内,暂时无人缴费,也无离退休人员账户的,用人单位应向社保中心提交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暂停结算的申请,办理暂时停止社会保险业务变更和结算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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