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重疾险知识,投重疾险未查清病史险能否获理赔?
秦女士购买了人寿保险,虽然投保了这个保险,但是它好像没有获得相应的保障,当她住院时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她没有得到补偿。几天前,卢湾区法院依法裁定,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保险公司将向秦女士支付16万元的重病保险。
我们一起来看看秦女士的投保经历是怎么样的吧,我们一起来看具体情况:2002年2月,秦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医疗保险合同,保险金额20万元。2007年8月,我因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到拒绝。秦女士说,她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16万元的保险费。
我们公司确实与秦签约,但秦女士在20年前患了全血病,也就是说,当她七岁或八岁的时候。秦女士在保险时没有通知她,这严重影响了承保决定。保险公司发现很难认出秦女士的上诉。
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90天后诊断为一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0%给付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约定,再生障碍性贫血属于一类重大疾病。
同时,保单上的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栏向被保人提出了4个问题:最近6个月内有无身体不适;过去10年是否住院检查或治疗;过去2年是否服药或手术治疗;有无血液疾病。对于这些问题,秦女士的回答都是:无。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秦女士是否存在隐瞒事实、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首先,秦女士病史记录中不仅记载秦女士儿时患病事实,还记载了秦女士1988年患血小板减少症出院后,未再因此病就诊,而保险公司也没有秦女士继续诊疗病史的证据。因此,秦女士自出院后直至投保期间,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自己已经康复。
其次,保险公司向秦女士询问的健康告知事项中,有3项注明了最近6个月过去10年过去2年的时间期限,这就要求投保人应告知这些期限内的健康状况;而有无血液疾病的询问未注明时间期限,投保人可以理解为需要告知的应该是目前的健康状况。因此,秦女士回答无,是根据自己在投保时的健康状况所作的如实告知,并非故意隐瞒事实。
第三,秦女士不是专业的医护人员。她对医学血液病的症状没有完全的了解。在保险公司是否有血液疾病的栏目中列出的相关疾病列表中没有血小板减少症。因此,秦女士没有告诉保险公司她儿时生病的事实,也没有过错。综上所述,秦女士没有隐瞒事实,故意或疏忽未能履行实情义务。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